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物价局、区物价检查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95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0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专利代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等1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1.专利代理服务收费;
2.报关服务收费;
3.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
4.质量(环境)体系认证收费;
5.航危天气报服务收费;
6.煤炭地质勘探收费;
7.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
8.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收费;
9.涉外收养服务收费。
(二)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四项服务收费标准。
二、上述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后,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三、持有《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有关服务机构,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相关服务机构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限制或指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