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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ycpm
浏览次数: 1199
2020-08-31 15:59:38
判例要旨
       司法拍卖被撤销,买受人不能以民事诉讼向法院求偿。可申请国家赔偿,但不必然受偿。

关键词
       司法拍卖,执行依据,司法职能,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
        刘建平在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哈梦辉的房产活动中,以105万元成交价竞得拍卖标的,支付了拍卖佣金,并将相应款项缴至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为由,退还其购房款和拍卖佣金,致使其无法依法取得拍卖标的并导致其经济损失。据此,刘建平诉请判令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赔偿其损失共计70.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刘建平认为其是购买房屋民事行为的一方民事主体,虽然其是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协议,但该拍卖公司是受托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该院承担。其购买拍卖房产,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之间形成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履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交易。执行法院亦未与刘建平就被执行标的物订立包括竞买协议在内的任何民事合同,没有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刘建平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点 评
        民事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本案是竞买人认为法院撤销拍卖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但法院委托拍卖以及撤销拍卖的行为均系依据《民事诉讼法》而履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行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且法院不是涉案《竞买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因此,法院与竞买人没有形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竞买人以执行法院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不予受理。


延伸阅读
        竞买人如果认为执行法院撤销司法拍卖的行为损害其权益,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但其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受偿,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对执行或保全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申请人是否有实际损失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