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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远程拍卖
浏览次数: 1306
2021-08-31 10:46:52

日前,央行官网发布消息,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央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人民币买卖活动的宣传和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利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