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高建军
李先生:我家房屋对外出租,但是租房到期后,房客不愿意退房,不交钥匙,屋内东西损坏也不肯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高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到期后,你作为出租方既然不同意继续出租,那么你们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了。承租人有义务将房屋退还给你,如其拒不退还,你可以诉讼要求其迁让,同时可要求其按租金标准支付费用。
刘先生:我在南京一个工地干活期间,手指被坠落的东西砸到导致骨折,鉴定后构成十级伤残,请问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高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伤残为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级伤残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