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信任的建立需要秉持正确的立场。从中牟事件的起源而言,43辆公车之所以被拍卖,是因为其超编。这些车本属超过法定限额购买,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并非必要,购置行为本身就是公共资金的浪费。拍卖只是亡羊补牢,所得再多也只能视为“挽回部分损失”。因此,相关部门首先应当纠正认识上的错误。
其次,信任的建立亦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即通过公开、中立和合理的程序,确保公众接受相关决定。我们制定一整套关于预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就是为了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比如,限定废旧公物淘汰的标准,以物尽其用,尽可能避免浪费公共资金;再比如,设定拍卖的最低价格,确保废旧公物不是廉价销售等。正是透过这些程序,地方政府才得以向公众证明其对待公共财产时动机的纯洁性和态度的审慎性。
质疑发生之后,中牟县相关部门一遍遍强调,他们的程序是“合法”的,已经履行了法律要求的那些公示、评估、拍卖等手续。殊不知,程序正义的要义不仅在于合法,更需要“正当”:法律不可能对每个细节如何进行做事无巨细的列举,但程序的主持者有义务尽其所能,确保所有环节都以公开、中立、合理的方式进行,从而排除合理怀疑,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从此次事件中我们还应认识到,当公众基于常识发出质疑时,地方政府回应的方式不应是匆忙辩护,而应当通过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对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以详尽客观的事实予以回应。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