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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类: 行业新闻
作者: ycpm
浏览次数: 1047
2020-08-31 16:00:35

  马鞍山公布《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价格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 
■实行“一套一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已备案的价格将在网上公布 
3月20,记者了解到,为加强马鞍山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马鞍山市近日公布了《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首次价格备案后,3
个月内不得上调。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意见指出,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无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手续的,不予发放《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住房取得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每套住房的备案价格和销售价格。每套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低于8%销售的,需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讯、有线电视、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价格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如确因成本增加因素需申报提高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建设成本费用等上涨的原因和理由,经审核后方可调价备案。后续批次备案价格涨幅,6个月内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备案价格的5%12个月内原则上不得高于10%。期满12个月后,最后一次备案价格作为新的调价基数。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实行同类型比较,分多层和高层两种类型。对于精装修、超标准层高等特殊类型的住房,申报的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的,需要进行建设成本费用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暂缓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并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已备案的价格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须提供真实完备的备案资料。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手续、资料完备,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审核。对已备案的销售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物业费等收费标准需同时公布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商品住房销售时需同时公布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有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总价。 
不明码标价将被处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监管和检查力度,及时披露市场信息,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对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